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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CNAS发布新规定CNAS-CI01-A002《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具体内容如下:
CNAS-CI01-A002
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
Guidance on the Application of Inspection Body Competence Accreditation Criteria in the Field of Elevator, Cranes, Ropeway, Large Recreation Facilities , Powered Vehicles on the place used for a Particular Purpose
目 次
前 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通用要求
4.1公正性和独立性
5结构要求
5.1行政管理要求
5.2组织和管理
6资源要求
6.1人员
6.2设施与设备
6.3分包
7过程要求
7.1检验方法和程序
7.2检验项目和样品的处置
7.3检验记录
7.4检验报告和检验证书
7.5投诉和申诉
8管理体系要求
附录 A:(资料性附录)修订内容差异对照表
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含首次检验)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对检验机构的认可领域之一,该领域涉及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定期检验,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首次检验。
本文件由CNAS制定,是CNAS根据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
(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机构的特性而对CNAS-CI01《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所作的进一步说明,并不增加或减少该准则的要求。
本文件需与CNAS-CI01《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及CNAS-CI01-G001《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应用说明》同时使用。
在结构编排上,本文件正文章、节的条款号和条款名称均采用CNAS-CI01中章、节条款号和名称。本文件章节号是不连续的。
本文件代替:CNAS-CI01-A002:2018。
本次为换版修订,本文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CNAS-CI01-A002:2018;
——CNAS-CI04:2015;
——CNAS-CI04:2013;
——CNAS-CI04:2007。
检验机构认可准则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
本文件适用于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使用过程中的定期检验(含首次检验)活动, 其他相关检验活动可参照执行。
本文件中的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其定义与我国特种设备领域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相关定义相同。
从事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含首次检验)活动的机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
下列引用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不可缺少。对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只采用所引用的版本;对没有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采用最新的版本(包括任何的修订)。
CNAS-CI01 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CNAS-CI01-G001 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应用说明
CNAS-CL01-A006 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无损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
在 CNAS-CI01 中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1.6 检验机构不得从事与特种设备相关的产品生产和销售,不得进行推荐或者监销与特种设备相关的产品等影响公正性的活动。
5.1.1 检验机构应在其《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所列的核准项目范围内从事检验活动。从事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电梯检验活动的检验机构应是 A 类检验机构,从事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活动的检验机构应是 A 类或 B 类检验机构。检验机构或其母体组织应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检验机构能够独立公正地开展检验工作。
5.1.4 检验机构具有承担相应的检验责任过失的赔偿能力。
5.2.1 检验机构应具有组织结构图描述其组织机构,以及组织内各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对于 B 类检验机构还应描述检验机构与母体组织、母体组织相关部门的关系。
5.2.2 检验机构应参加 CNAS 公布的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
(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项目的能力验证活动,以及检验机构间的比对活动,提高检验人员技术水平和经验、装备能力、检验技术方法等,增强对其检验结果的信心。
5.2.5 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应熟悉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和检验业务,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大型检验机构可以在不同的专业领域设置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专项领域技术负责人还应至少满足表 1 的资格、职称、学历和工作经历要求。
表 1 关键岗位人员资格、职称、学历和工作经历要求
序号 |
人员岗位 |
资格 |
职称 |
学历 |
工作经历 |
1 |
技术负责人 |
检验师 |
高级 |
相关专业本科 |
8年相关检验师工作经历 |
2 |
质量负责人 |
检验师 |
高级 |
相关专业本科 |
4年相关检验师工作经历 |
3 |
授权签字人 |
本项目检验师 |
中级 |
相关专业本科 |
4年相关检验师工作经历 |
4 |
报告审核人 |
本项目检验师[场 (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员] |
中级 |
相关专业本科 |
4年相关检验师工作经历 |
5 |
检验人员 |
本项目检验员 |
/ |
相关专业大专 |
非理工科3年本项目工作经 历,理工科无要求 |
注:已退休人员,不可担任序号 1-3 的岗位。
6.1.1 检验机构与检验活动相关的人员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
a) 技术负责人;
b) 质量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