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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新发布:轨道交通车辆独立安全评估检验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22-01-07 10:48 点击数:
    近日,CNAS发布新规定CNAS-CI01-A017《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轨道交通车辆独立安全评估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该文件将于2022年2月1日实施。具体内容如下:

CNAS-CI01-A017

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轨道交通车辆独立安全评估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

Guidance on the Application of Inspection Body Competence Accreditation Criteria in the Field of Independent Safety Assessment of Rail Transit Vehicles

  目    录
前    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通用要求    
4.1公正性和独立性    
4.2保密性    
5结构要求    
5.1行政管理要求    
5.2组织和管理    
6资源要求    
6.1人员    
6.2设施与设备    
6.3分包    
7过程要求    
7.1检验方法和程序    
7.2检验项目和样品的处置    
7.3检验记录    
7.4检验报告和检验证书    
7.5投诉和申诉    
7.6投诉和申诉过程    
8管理体系要求  

     本文件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制定,是CNAS根据轨道交通车辆独立安全评估领域的特性而对CNAS-CI01《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所作的进一步说明,并不增加或减少该准则的要求。
本文件与 CNAS-CI01《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及CNAS-CI01-G001《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应用说明》同时使用。若轨道交通车辆系统独立安全评估隐含了有关的实验室检测活动,应满足CNAS-CL01及相关CNAS认可准则的要求。
在结构编排上,本文件章、节的条款号和条款名称均采用CNAS-CI01中章、节条款号和名称。
本次为初次制订。

 
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轨道交通车辆独立安全评估检验领域 的应用说明

1 范围

本文件是 CNAS 根据轨道交通车辆独立安全评估检验领域的特点而对CNAS-CI01《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所作的进一步说明,并不增加和减少该准则的要求。
轨道交通车辆按照系统制式及技术特征,可分为机车、客车、货车、动车组、地铁、市域快轨、轻轨、跨坐式单轨、悬挂式单轨、自导向轨道有轨电车、导轨式胶轮、电子导向胶轮、中低速磁浮、高速磁浮、工程车等类型。本文件适用于检验机构在轨道交通车辆系统及其组成子系统的需求、设计、制造、组装、调试、运营和维护、升级改造过程中,涉及轨道交通车辆的文件检查、质量和安全管理证据审核、试验、测试见证等独立安全评估检验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CNAS-CI01 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GB/T 21562 轨道交通 可靠性、可用性、可维修性和安全性规范及示例
GB/T 21562.2 轨道交通 可靠性、可用性、可维修性和安全性规范及示例 第 2部分:安全性的应用指南
GB/T 21562.3 轨道交通 可靠性、可用性、可维修性和安全性规范及示例 第 3部分:机车车辆 RAM 的应用指南
GB/T 28806 轨道交通 机车车辆 机车车辆制成后投入使用前的试验
EN 50126-1 轨道交通-可靠性、可用性、可维修性和安全性规范及示例 第 1 部分:通用 RAMS 过程(Railway Applications-The Specification and Demonstration of Reliability, Availability, Maintainability and Safety (RAMS) Part 1: Generic RAMS Process )
EN 50126-2 轨道交通-可靠性、可用性、可维修性和安全性规范及示例 第 2 部分:安全的系统方法(Railway Applications-The Specification and Demonstration of Reliability, Availability, Maintainability and Safety (RAMS) Part 2: Systems Approach to Safety)

3 术语和定义

CNAS-CI01、GB/T 21562、GB/T 21562.2、GB/T 21562.3、GB/T 28806、EN50126-1 和 EN 50126-2 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通用要求
4.1公正性和独立性
4.1.6从事轨道交通车辆系统独立安全评估检验工作的人员,不应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检验机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
4.1.6.1轨道交通车辆系统独立安全评估机构不应从事与被检验车辆系统及其子系统和部件相关的设计、开发、制造、组装、运行和维护、升级改造活动,不应从事上述活动相关的咨询工作,也不应是从事上述活动任何一方的代表。
4.1.6.2执行轨道交通车辆系统的独立安全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应满足 A 类检验机构的要求。
4.2保密性
5结构要求
5.1行政管理要求
5.1.1从事轨道交通车辆系统独立安全评估检验活动的检验机构应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检验机构应独立公正地开展检验工作。
5.1.1.1检验机构应描述其组织内部门之间,以及组织内部门与分支或派出机构/部门之间的关系。
5.1.4 检验机构应具有承担相应的检验责任过失的赔偿能力。
注:检验机构的责任保险可以是与所开展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专项保险。
5.2组织和管理
5.2.5 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报告授权签字人,在本机构执业时间不少于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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