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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食品经营许可新规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22-01-12 10:46 点击数:

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改革工作方案

 

一、主管部门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改革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和全国人大常委会4月29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行调整,增加了“仅限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为此食品销售企业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审批改为备案。为切实落实改革试点工作,1.在原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工作由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落实实施的基础上,扩大到全市范围,由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落实;2.将销售特殊食品的经营者一并纳入预包装备案事项,统一为“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三、备案要求

食品经营者仅从事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活动,应持有营业执照并按要求进行备案。食品经营者可以在办理登记注册时一并提出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申请。登记注册部门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纳入“多证合一”范围,在登记注册环节中一并采集备案信息办理备案手续。营业执照采集经营范围信息为食品经营(仅预包装食品)。

四、资质范围

相关食品经营者在开展预包装食品经营,只需取得经营范围有食品经营(仅预包装食品)的营业执照以及“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号,不再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五、监管措施

对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市场监管部门将其按照一般经营主体纳入日常监管。

(一)对备案经营者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备案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备案经营者是否经营预包装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依法严厉打击违规经营行为。

(二)将虚假备案、违规经营等信息记入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记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强化社会监督。

 

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改革工作方案

 

一、主管部门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改革内容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对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实施优化审批服务:1.餐饮服务经营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申请在许可证上标注销售类食品经营项目。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等。食品经营许可审批由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从事其他食品经营的,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本工作方案有关要求执行。

(二)根据《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号)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规〔2021〕7号),制定《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试行)》,在部分食品经营许可依申请变更、延续业务中开展告知承诺审批。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四、许可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材料要求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属于本市政府部门核发的证照或材料的,申请人可以免于提交)。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审批的,申请人提交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

六、程序环节

(一)一般审批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许可机关受理人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属于业务受理范围进行审查,分别出具受理意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资料齐全的,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予以受理的,签署审核意见表,同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告知申请人理由及救济途径,同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许可机关审核人审核提交的材料,决定是否采用特别程序。如需听证,组织进行听证,记载听证结论;如需进行现场核查,则指派现场核查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并签署核查意见。

4.许可机关审核人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审批决定。准予许可的,出具《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准予通知书,告知申请人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出具《食品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及救济途径。

5.许可机关发证人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6.申请人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

7.许可机关归档人进行文件归档。

(二)告知承诺方式审批流程

1.许可机关向申请人发放告知承诺书。

2.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告知承诺书及申请材料。

3.许可机关收到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以及告知承诺书后,作出审批决定。

4.送达审批结果文书和证书。

5.许可机关归档人进行文件归档。

七、监管措施

(一)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审批的,许可机关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1个月内,对经营者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二)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查重处并公开结果。

(三)加强信用监管,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食品经营企业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四)吊销处罚,食品经营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的,许可机关可以依法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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