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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新规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22-01-12 10:52 点击数:

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改革工作方案

 

一、主管部门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改革内容

(一)根据《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实施方案》(沪府规〔2021〕7号),对《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低风险食品)实施告知承诺:1.对粮食加工品类别中的小麦粉、大米、挂面、其他粮食加工品,调味品类别中的味精,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类别中的可可制品、焙炒咖啡,食糖类别中的糖,淀粉及淀粉制品类别中的淀粉糖,共五大类9个品种的低风险食品实施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发证前不再进行现场审查,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2.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3.告知承诺的适用范围从自贸试验区扩大到全市范围。

(二)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36号),在自贸试验区内,除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外,《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实施告知承诺。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四、许可条件

(一)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并遵守国家产业政策。

(二)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人曾因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被市场监管部门记入诚信档案,该申请人不适用市场监管领域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五、材料要求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首次申请材料目录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

3.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4.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在申请书中填写);

5.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在申请书中填写);

6.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7.《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首次申请)告知承诺书。

(二)变更申请材料目录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设备布局发生变化时提交);

3.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工艺流程发生变化时提交);

4.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在申请书中填写)(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时提交);

5.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在申请书中填写)(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发生变化时提交);

6.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发生变化时提交);

7.《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变更)告知承诺书。

(三)延续申请材料目录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3.《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延续)告知承诺书。

六、程序环节

按《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推广〈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低风险食品)实施告知承诺的通知》(沪市监食生〔2021〕3号)的规定执行。

七、监管措施

(一)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上海市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市监食生(2021)385号),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承诺严重不实、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的,要依法查处。

(二)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状况,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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