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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市局行政服务中心:
《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已经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25日
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告知承诺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优化检验检测市场营商环境,完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制度,提高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资质认定申请,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一次性告知其资质认定所需的条件和要求以及相关材料,检验检测机构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法定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由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资质认定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检验检测机构首次申请资质认定、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增加检验检测项目、检验检测场所变更、检验检测标准变更时,可以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相应资质认定。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除外。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的办理,并组织对获证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后续监管。
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后续监管,并依据职责对在监管中发现涉嫌存在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违反承诺行为及其他违法行为的被审批人开展执法检查及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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