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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江苏省财政厅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南京红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卫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五棵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招投标过程中,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属于虚假材料,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详情如下:
当事人:南京红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MA27GLYB88。住所(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99号三楼法定代表人:王玥。
本机关依法对江苏省财政厅2022-2023年度江苏省省级、南京市市级、南京市江北新区、南京市区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物业管理服务定点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SZC-G2021-390,以下简称“该项目”)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南京红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经向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中元国际认证(深圳)有限公司(调查取证后,于2022年12月14日依法立案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江苏省财政厅2023年3月1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苏财购﹝2023﹞36号 |
处罚类别 |
责令停产停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3-14 |
处罚内容 |
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罚款金额(万元) |
0.0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行为类型 |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求中标”应当予以处罚的情形。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属于虚假材料。 |
处罚依据 |
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
处罚机关 |
江苏省财政厅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200000140006772 |
数据来源 |
江苏省财政厅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200000140006772 |
当事人:南京卫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1MA1UUHC53C住所(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中山科技园科创大道9号F8栋4115室
法定代表人:朱建梅
本机关依法对江苏省财政厅2022-2023年度江苏省省级、南京市市级、南京市江北新区、南京市区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物业管理服务定点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SZC-G2021-390,以下简称“该项目”)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南京卫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经向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中元国际认证(深圳)有限公司调查取证后,于2022年12月14日依法立案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江苏省财政厅2023年3月1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江苏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苏财购﹝2023﹞37号﹞ |
处罚类别 |
责令停产停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3-14 |
处罚内容 |
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罚款金额(万元) |
0.0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行为类型 |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求中标”应当予以处罚的情形。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属于虚假材料。 |
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的规定 |
处罚机关 |
江苏省财政厅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200000140006772 |
数据来源 |
江苏省财政厅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200000140006772 |
当事人:南京五棵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MA1YUXAX7H
住所(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漓江路57号法定代表人:杨永才本机关依法对江苏省财政厅2022-2023年度江苏省省级、南京市市级、南京市江北新区、南京市区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物业管理服务定点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SZC-G2021-390,以下简称“该项目”)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南京五棵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经向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挪亚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调查取证后,于2022年12月14日依法立案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在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江苏省财政厅
2023年3月1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苏财购﹝2023﹞39号 |
处罚类别 |
责令停产停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3-14 |
处罚内容 |
在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罚款金额(万元) |
0.0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行为类型 |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求中标”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属于虚假材料。 |
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
处罚机关 |
江苏省财政厅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200000140006772 |
数据来源 |
江苏省财政厅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200000140006772 |
在此提醒各企业,做认证一定要找正规的认证机构,更不能假冒伪造虚假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