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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新标准(性能检验、使用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23-04-28 14:07 点击数:

20211122日,海关总署在202197号公告中正式发布SN/T 0370-2021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系列标准。该系列标准共分为总则、性能检验、使用鉴定三个部分202261正式实施。本文给大家介绍该系列标准的后两部分。

 

SN/T 0370 -2021系列标准 第2部分:性能检验

 

 

一、适用范围及主要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盛装容积不超过450L(装载液体)、净重不超过400kg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压力贮器、放射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的包装除外),规定了包装性能检验的要求、内容和规定。

 

二、修订情况

SN/T 0370.2-2009相比,本标准除编辑性修改外,技术内容也做了相应的修订,共有31处,修订内容主要集中在复合容器以及ADR和RID中盛装粘性液体包装的试验要求,其中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复合容器的检验要求

标准4.4章节:对公路和铁路运输方式来说,对拟装闪点不大于60℃易燃液体的塑料桶、塑料罐和复合容器(塑塑复合容器)还应进行渗透性试验。

标准4.1.2.1章节:以下容器进行试验时,应将试验样品及其内装物的温度降至-18℃或更低:复合容器(塑料)。

标准4.3.4章节:塑料容器和复合容器(内储器为塑料材质)包括其封闭装置,应经受30 min的试验压力。以上三处的修改进一步明确了钢塑复合桶(6HA1)的性能检验要求。

 

ADRRID中盛装粘性液体包装的试验要求

标准5.1.4章节:对于标有“RID/ADR”符号的拟运输23℃时粘度超过200 mm2/s物质的轻型金属容器,如果待运物质的相对密度不超过1.2,跌落高度为:

如果待运物质的相对密度超过1.2,跌落高度应根据待运物质的相对密度d)进行计算:

三、重点内容解读

本标准的重点内容是规定了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的要求、内容和规定,分别在标准的第4、5、6章。

 

4章 检验要求

本章主要介绍了性能检验的施检频率及抽样要求。

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试验:

a)是每一设计型号的容器在投入使用之前;

b)是应按规定的时间间隔;

c)是容器的设计型号发生变化。

以上三种情况,需要对同一设计型号批量生产的包装容器,在厂检合格的基础上,从生产现场随机抽取试验样品,按照标准第5章的要求进行试验。与试验过的设计型号仅在尺寸方面不同的容器,可进行有选择的试验。

关于这一点大家在执行过程中需要注意:

a)  设计型号规格型号

按照设计型号进行试验不是指对每一规格型号的包装进行抽样试验,包装的设计型号一般由其设计、尺寸、材料、制造方式来界定。

比如:纸箱——同样材料、工艺生产的双瓦楞纸箱,尽管尺寸不一样,也是属于同一设计型号。一般情况下纸箱的设计型号可以从瓦楞数(单瓦、双瓦、三瓦)以及制造方式(打钉、粘合)两个方面去界定。

集装袋——同样材料、工艺生产的圆型集装袋(13H4),如果仅仅在大小方面的不同,也归属于同一设计型号。一般情况下集装袋的设计型号可以从设计(U型、圆性、4片型)以及制造方式(涂层、内袋)两个方面去界定。

 

b)  抽样要覆盖安全风险高的产品

对同一设计型号的包装,抽样应覆盖安全风险高的产品,即同一设计型号,包装类别较高、或拟装产品重量较重、或拟装产品比重较高、或包装壁厚较薄的产品。

比如:某企业生产的纸箱已经抽样并按照Y15的要求试验合格,该企业新生产的同一设计型号的纸箱(Y20)必须重新抽样试验;

某企业生产的200L闭口塑料桶,已按照X1.5的要求抽样试验合格,该企业新生产的同一设计型号的200L闭口塑料桶(Y1.5)、100L闭口塑料桶(X1.5)无须抽样试验。


c)  加强企业的自检自控

标准规定企业必须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向海关申报性能检验,对周期抽检未能覆盖的产品,企业应当通过自检进行质量控制(如无自检条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海关对企业的自检情况可利用周期内抽查进行监督和验证。

5章 检验内容

本章主要介绍了包装性能检验的试验项目以及每个项目的试验方法。

包装性能检验的试验项目共有6项,分别是跌落、气密、液压、堆码、渗透性、液密封口,对于不同类型包装的试验项目可以根据标准附录A的项目表来确定。

 

关于这一章节大家在执行过程中需要注意:

a)  塑料容器

塑料容器的性能检验有几个特别的地方:跌落试验需要预处理;液压试验需要保压30min;堆码试验需要40℃28天。
b)  钢塑复合容器

本标准对钢塑复合容器试验要求进行了多处修订,试验要求进一步明确,归纳以下几点:无需进行渗透性试验;跌落试验需要预处理(-18℃);液压试验保持压力时间为30min

c)  渗透性试验

包装容器需要进行渗透性试验,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几点要求:运输方式为铁路或者公路;塑料容器;拟装物为易燃液体。对于聚乙烯容器,只有在拟装苯、甲苯、二甲苯或含有这些物质的混合物和制剂时才需要做该项试验。

d)  液密封口试验

拟装货物需要液密封口的包装容器才需要进行此项试验。包装容器如果已经通过了液压试验,则无须进行液密封口试验。

6章 检验规定

本章主要是规定了包装性能检验的周期、周期内抽查以及《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有效期的相关要求。

关于这一章节大家在执行过程中需要注意:

a)  性能检验周期的调整
检验周期的升降,是针对具体的设计型号,不是对包装生产企业的所有产品。比如:一个企业有两种设计型号的包装A和B,检验周期都是3个月,A性能试验不合格,那么A的周期从3个月降成1个月,B的检验周期不变。

b)  性能结果单的有效期

《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有效期是自包装生产之日起计算不超过12个月,不是自申请或签发之日。超过有效期的包装容器需再次进行性能检验,其《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有效期自检验完毕日期起计算不超过6个月。

 

 

SN/T 0370 -2021系列标准 第3部分:使用鉴定

 

 

一、适用范围及主要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盛装容积不超过450L(装载液体)、净重不超过400kg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压力贮器、放射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的包装除外),规定了包装使用鉴定的鉴定要求、抽样、鉴定内容、鉴定准则。

海关关员在实施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 

二、修订情况

SN/T 0370.3-2012相比,本标准除编辑性修改外,技术内容也做了相应的修订,共有19处,修订内容主要集中在标准第4章鉴定要求,其中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增加了使用鉴定企业报检材料的要求

a) 危险货物包装使用单位出具的厂检单;

b)《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

c) 危险货物包装使用单位对首次使用塑料容器、塑料复合容器及内涂(镀)层的容器,应提供6个月以上内装危险货物与包装相容性试验报告或相容性自我声明; 

d) 内装危险货物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增加了对包装标记、标签的要求

a)危险货物包装标记的要求,即 0370.1中的UN标记内容;

b)危险货物包装特殊标签的要求,即 0370.1中的危害环境物质包装、有限数量和例外数量包装、锂电池包装、方向箭头特殊标签内容;

c)危险货物包装危险性标签的要求,即标准附录A的内容。

同时将原先的一般要求拆分成了文件和资料要求、包装规范要求、包装使用要求,标准的结构更加清晰,使用鉴定内容更加明确、依据更加充分。

三、重点内容解读

本标准重点内容是规定了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的鉴定要求、抽样、鉴定内容、鉴定准则,分别在标准的第4、6、7章。

4章 鉴定要求

本章主要介绍了使用鉴定的一般要求、特殊包装的要求、不同形式包装的具体要求。这些内容也是我们实施使用鉴定时的最基本、最核心、最贴合实际的判定依据和准则。大家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充分理解每一条要求的内涵和意义,才能更好的把握使用鉴定的要点。

对于本章的内容,大家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a)  报检材料的要求

本标准首次对使用鉴定的报检材料进行了明确,其中对首次使用的塑料类容器,应提供相容性试验报告或相容性自我声明,需要注意的是:试验报告和自我声明是同等性验证方法,不能理解为优先提供试验报告。

为了保持与国际规章的一致性,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有效期不宜超过国际规章版本更新的时间间隔,报告有效期一般为一年。

b)  包装规范的要求

本标准首次将国际危规的包装规范要求用单独一个章节进行明确,可见包装规范要求在使用鉴定过程中的重要性。危险货物包装的使用鉴定实际就是危险性分类、性能检验和包装规范这三块内容的整合,本标准是使用鉴定最基本的一个检验依据,在具体实施时一定要结合国际危规查看包装规范,包装规范的具体要求可根据报检货物在国际危规一览表中列出的包装规范编码及特殊规定编码检索到。

 

c)  空运危险货物包装的特殊要求

盛装液体的包装容器(包括内包装)应能经受住95kPa以上的内压力而不渗漏。对于单一包装,已经进行了液压试验,即可免除这一要求;对于组合包装的内容器,则需要进行95kPa的压差试验。

盛装液体危险货物的包装,需要提供每个包装容器的气密试验合格报告。对盛装液体的包装在出厂的型式检验中每个容器都必须经过气密试验,所以对这个要求的验证可以结合容器生产企业的自检报告进行。

 

d)  袋类包装的要求

关于袋类包装的要求,重点关注内包装袋的封口要求,特别要注意的是无论采用绳扎封口还是粘合封口时,如果是多层内袋,都需要分层封口。这也是使用鉴定中比较常见的不合格类型。

6章 鉴定内容

本章主要介绍了使用鉴定的鉴定内容。这里面的内容很好理解,使用鉴定时只要按照本章的内容一步一步的实施即可。

有一点需要提醒大家注意:

本章的条款不能作为使用鉴定不合格的判定条款,应根据具体不合格的情况在本标准第4章鉴定要求中找到相应的条款作为不合格的判定依据。

7章 鉴定准则

本章主要内容是使用鉴定的判定准则以及《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有效期的规定。

对本章内容的理解大家需要注意:

a) 企业应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向海关申请使用鉴定,要加强标准和相关国际规章的宣贯工作;b) 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应按照检验批逐批进行,首先要理解检验批的定义,归纳起来有“两同”:同一包装,同一危险货物。其次要遵循逐批进行的原则,这里的逐批是指的检验批,同一检验批的危险货物经使用鉴定后可分成若干批次出口。c) 特别注意危险性(不管主危险还是副危险)为第8类的腐蚀性物质,其《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的有效期为6个月。任何情况下使用鉴定结果单有效期不能超过相应的性能检验结果单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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