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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关于设备吊臂等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通知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6-05-27 09:59 点击数: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设备吊臂等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通知

  (国药监械[2002]4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下列产品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医疗器械的定义,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这些产品包括:

  一、医院用于搬运固定医疗设备的装置:设备吊臂、固定支架、延长臂、升降臂及仪器平台;

  二、病理实验室辅助性设备:液体回收仪(血液自体回收机除外)、大体标本取材台、组织盒书写仪、自动磨刀机、尸解台、漂片仪、烘片仪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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