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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的《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7月起正式实施。该办法要求企业对产品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质量可控性有明确的材料表明,监管部门对企业可进行备案管理监督。
新办法明确,备案主体要求是必须是生产企业,不允许保健品贴牌生产。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主要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名称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或者绝对化的词语,明示或者暗示预防、治疗功能等误导消费者的词语。同一企业不得使用同一配方注册或者备案不同名称的保健食品,不得使用同一名称注册或者备案不同配方的保健食品。
办法还规定,保健品注册审评涉及的试验和检验工作必须要由国家食药监总局选择的符合条件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