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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保密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于6月30日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具体细则,主要归结为2点:
(1)自2021年7月1日起,承担绝密级的单位,应当申请一级保密资格;承担机密级或秘密级的单位,除特殊情形外,应当申请二级保密资格。
(2)2021年7月1日前受理的三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按原《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三级保密资格标准》开展保密管理;7月1日之后或有效期满后,需按照有关要求申请一级或二级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