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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力支持疫情防控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科研攻关和供应保障工作,省药品监管局近日组织出台了《广东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以下简称《程序》),明确了在省级行政许可事权范围内,对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应急所需,且在广东省尚无同类产品上市,或虽在广东省已有同类产品上市,但产品供应不能满足防控疫情应急处理需要的药品医疗器械产品,纳入应急审批。
为减轻相关企业的经济负担,省药品监管局积极配合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研究疫情防控所需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优惠政策,建议对纳入《程序》的药品医疗器械产品,免征注册费;疫情结束后,对于在疫情期间通过《程序》审批获批批件仅在疫情防控期间有效的药品医疗器械产品,再次申请相同行政许可事项的,其注册收费标准按零收费执行。
目前,上述注册费零收费政策已经省政府批准同意,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下一步,省药品监管局将加强政策宣贯,主动靠前服务,将注册费零收费政策落实落细,全力支持企业研发疫情防控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产品,努力保障疫情防控所需药品、医疗器械产品供应。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所需药品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执行“零收费”
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函〔2020〕174号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救治保障工作,全方位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鼓励企业生产防控疫情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产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疫情期间纳入我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的药品、医疗器械产品,其注册收费按《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要求执行。疫情结束后,对于在疫情期间通过应急审批程序获批批件仅在疫情防控期间有效的药品、医疗器械产品,申请人再次申请相同行政许可事项的,其注册收费标准按零收费执行。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行零收费的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时,不得在审评、现场检查过程中再向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人收取本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相关收费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2020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