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煤安KA矿安标志认证咨询
所属分类: 产品认证咨询
煤矿标志认证咨询 (简称MA、KA认证咨询)是国家煤矿安全标志办公室针对煤矿井下用品实施的一种强制认证咨询,凡是在矿用产品安全认证咨询目录内的产品,必须取得认证咨询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采购和使用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但未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
一、煤安、矿安(MA、KA)标志认证咨询简介:
在中国煤矿安全技术体系中,对矿用设备进行认证咨询,应是确保煤矿安全的重要一环。人们逐渐认识到,对矿用设备进行认证咨询对煤矿带来的好处。国家经贸委和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了《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及《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等文件。这些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安全标志管理机构,确定了产品管理的范围及具体的安全标志管理的细则,是安全标志管理方面较全的一个方法。上述措施确保了设备在井下的安全使用。
煤矿标志认证咨询 (简称MA、KA认证咨询)是国家煤矿安全标志办公室针对煤矿井下用品实施的一种强制认证咨询,凡是在矿用产品安全认证咨询目录内的产品,必须取得认证咨询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采购和使用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但未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
二、煤安、矿安(MA、KA)标志认证咨询服务流程:
意向交流→现场确认→签订协议→资料编制→确认上报→技术审核→产品预检→样品检测→现场预审→现场评审→整改取证。
广州恩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咨询的咨询与辅导服务。
提供:安标认证咨询、研发辅导、安标认证咨询代理、企标等文档编写、图纸规范化、认证咨询测试辅导、现场评审辅导等业务。
定期举办相关国家/行业技术标准的宣贯、培训会议,确保认证咨询企业在研发上少走弯路、在认证咨询上节省时间、在管理上安全合规。
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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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矿安标志)范围: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研发生产,且属于《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第一批)》(煤安监技装字〔2001〕 109号)和《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目录》(安监总规划字〔2005〕83号)(以下均简称《目录》)管理范围内的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
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第一批)
一、电气设备 |
1、高、低压电气 |
隔爆型负荷开关 |
隔爆型馈电开关 |
隔爆型小型开关(包括:行程、转换、插销等) |
隔爆型移动变电站 |
隔爆型干式变压器 |
隔爆型配电装置 |
隔爆型电控装置 |
隔爆型电磁起动器 |
隔爆型控制按钮 |
防爆电源断电器 |
隔爆型接线盒 |
防爆电缆连接器 |
隔爆型功率补偿装置 |
隔爆型充电装置 |
2、防爆电机 |
隔爆型交流电动机 |
隔爆型直流电动机 |
防爆发电机 |
3、矿用泵 |
潜水电泵煤水泵 |
泥浆泵 |
渣浆泵 |
清水泵 |
4、综合保护装置 |
隔爆型检漏继电器 |
隔爆型电气综合保护装置 |
5、其它防爆电器 |
隔爆型电度表 |
磁性传感器 |
激光指向仪 |
隔爆型电磁阀 |
防爆照相机、摄像机 |
隔爆电器外壳等 |
二、照明设备 |
照明设备 |
安全帽灯 |
报警矿灯 |
矿灯短路保护装置 |
防爆灯具(白炽灯、荧光灯、其它照明灯具) |
三、爆炸材料、发爆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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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许用炸药(含:乳化炸药、铵梯炸药、水胶炸药、硝铵炸药等) |
煤矿许用雷管 |
煤矿许用导爆索 |
发爆器 |
四、通信、信号装置 |
1、通信 |
防爆电话机及关联设备 |
无线电通信系统及关联设备 |
漏泄通信系统及关联设备 |
无线、有线混合通信系统及关联设备 |
2、信号 |
防爆信息传输装置 |
防爆声光报警(语音提示)信号装置 |
隔爆型电铃 |
隔爆型打点器 |
防爆信号通讯机 |
工作面通讯、信号控制装置 |
五、钻孔机具及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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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岩)电钻凿岩机具(电动、液动、气动) |
锚杆钻机(电动、液动、气动) |
钻车 |
井下移动式空气压缩机 |
安全钻机(瓦斯抽放、探水、防突、放顶、注水、防灭火钻机) |
六、提升、运输设备 |
1、带式(刮板)输送机 |
带式输送机(含:托辊、制动器) |
刮板输送机 |
顺槽转载机(带式、刮板) |
偶合器(含:易爆塞、易溶塞) |
2、提运设备 |
人车(斜井、平巷) |
矿车(含:连接链、插销) |
煤矿用绞车 |
矿用钢丝绳 |
提升容器 |
连接装置 |
防坠器 |
斜井防跑车装置 |
提升机综合后备保护装置 |
七、动力机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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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蓄电池电机车(含:隔爆型控制器、隔爆型电阻器箱、隔爆型电源装置、蓄电池、隔爆型直流变换器、隔爆型直流稳压电源、防爆变频调速器、监示器等) |
架线式工矿电机车及配套电器设备 |
防爆柴油机动力设备(含:防爆柴油机) |
八、通风、防尘装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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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地面通风机(仅限于№15及以下) |
局部通风机 |
风速仪表 |
风速传感器 |
除(降)尘装置 |
粉尘采样器 |
粉尘浓度测量仪表 |
九、阻燃及抗静电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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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燃输送带及整体带芯 |
导风筒及风筒涂覆布 |
煤矿用阻燃电缆 |
隔爆水袋(槽) |
煤矿用塑料网假顶 |
非金属制品(溜槽、电缆接头、管材、玻璃钢制品等)难燃介质)(乳化油、高含水难燃液) |
十、环境、安全、工况监测监控仪器与装备 |
1、气体检测仪器仪表 |
气体检测管 |
一氧化碳检测仪器仪表 |
甲烷检测仪器仪表(含:载体催化元件) |
氧气检测仪器仪表 |
其它气体检测仪器仪表 |
2、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 |
监测监控系统 |
矿用传感器(含:一氧化碳、甲烷、负压、压力、供水、温度、速度、顶板动态、风速、设备开停等传感器) |
井下分站 |
直流稳压电源 |
风电甲烷闭锁装置 |
甲烷断电仪 |
带式输送机监控系统 |
电力监测系统 |
运输监控系统 |
自然火灾监测系统 |
瓦斯抽放监测系统 |
3、自救器、呼吸器、苏生器 |
自救器、呼吸器、苏生器 |
4、其它安全装置 |
紧急闭锁开关 |
远程控制器防突测量仪器仪表及机具 |
瓦斯抽放设备及仪表 |
防灭火装置(含:制氮机) |
十一、支护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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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压支架(含:柱、阀、千斤顶) |
气垛支架 |
矿用单体液压支柱(含:三用阀) |
切顶支柱 |
摩擦支柱 |
金属顶梁锚杆(索)(含:杆体、锚固剂) |
矿用液压推溜器 |
乳化液泵 |
液压支架用胶管 |
十二、采、掘机械及配套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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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煤机(含:电控装置) |
掘进机(含:电控装置) |
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目录
一、矿用高低压电气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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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电气设备; |
控制装置;变压器; |
电机; |
保护装置。 |
二、矿井排水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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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水泵 |
三、提升、运输设备 |
1.提升设备及配套设备 |
矿用提升机、矿用绞车; |
人车;矿用钢丝绳; |
提升容器; |
防坠器、跑车防护装置 |
2.运输设备 |
轨道运输设备(含电机车、梭车、矿车、矿车及连接件); |
连续运输设备(含带式输送机、刮板输送机及偶合器); |
无轨运输设备(含地下运矿车、地下铲运机)。 |
四、通风、防尘装备 |
|
矿井主通风机及辅助设备; |
局部通风机; |
辅助通风机; |
除(降)尘装置 |
五、采掘及支护设备 |
1.钻孔机械电动、液动、气动钻机(车); |
井下移动式空气压缩机 |
2.支护设备 |
混凝土喷射机; |
锚杆(索)及安装装置。 |
3.综合机械化采掘设备 |
六、安全检测、监测、监控、通讯仪器与装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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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检测仪器、仪表 |
2.矿用传感器 |
3.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 |
4.通讯设备 |
5.有(无)线通信系统及关联设备 |
七、电缆、输送带等矿用非金属制品矿用电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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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用输送带;导风筒及风筒涂覆布; |
非金属管材; |
难燃介质(乳化油、高含水难燃液) |
八、应急救援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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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灭火装置; |
救灾通讯设施、设备; |
自救器、呼吸器等。 |
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矿安标志)申请条件:
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申请人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
(二)为新产品研发或制造主体;
(三)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生产规模、生产经营场所和技术能力;
(四)具备所申办产品一个及以上主要零(元)部件的生产能力,成品组装生产条件,保证产品质量的其他生产设备;
(五)具有满足生产过程控制和出厂检验的设备与条件;
(六)有满足要求的生产工艺和产品安全性能保障体系;
(七)其他有关条件。
申请安全标志的矿用新产品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电气类产品防爆性能满足GB 3836要求;
(二)非电气类产品满足GB 25286要求;
(三)非金属类产品满足阻燃抗静电要求;
(四)电气安全与机械安全性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
(五)有完整的技术文件;
(六)有供审核和检验所需的样品。
申请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人应做出以下承诺: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相关规定,承担违法违规的相关责任。
(二)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承担因侵权引发的相关责任。
(三)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提供的检验样品为申请人生产,承担由于提交虚假信息及产品引发的相关责任。
(四)积极配合矿用新产品安全技术论证、安全标志认证咨询规则制修订、技术审查、现场评审、产品检验等相关工作, 自觉接受安全标志监督检查。
(五)严格按照通过安全标志技术审查备案的技术文件组织产品的生产,正确加施产品安全标志标识,承担因不严格执行技术文件或擅自变更技术文件引发的相关责任。
(六)持续稳定地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承担因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缺陷引发事故带来的相关责任。
(七)对自评估报告负责。
(八)承担安全标志申办、安全技术论证及监督管理的相关费用。
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矿安标志)认证咨询程序周期:
受理:
申请人应按认证咨询规则要求补充必要材料,符合要求的,与申请人签订认证咨询合同,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进行整改。受理工作在收到补充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技术审查与产品检验:
安标国家中心委托承担安全标志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技术审查和产品检验。原则上,技术审查与产品检验工作自收到检验样品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
现场评审:
对需进行现场评审的,安标国家中心组织实施现场评审工作。原则上,现场评审工作在技术审查与产品检验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实施。
终审与证书发放:
对通过技术审查、产品检验、现场评审(必要时)的产品进行综合审查,终审合格的,发放安全标志证书。原则上,终审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矿安标志)申办程序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分为:首次申办安全标志程序(以下简称首次申办程序)、变更安全标志申办程序(以下简称变更程序)、延续安全标志申办程序(以下简称延续程序)。
一、首次申办程序
产品首次申办安全标志时,执行本程序。
1.申请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向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提出产品申办安全标志申请,递交申请材料。
2.初审、受理
安标国家中心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与申请人签订申办合同,予以受理。
3.技术审查、产品检验
安标国家中心对申请产品组织实施技术审查,委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授权的检测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
4.现场评审
安标国家中心组织评审组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生产能力、产品安全性能保障体系进行现场检查和考核。
5.终审、发放安全标志证书
安标国家中心对技术审查、产品检验和现场评审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合格的,发放安全标志证书,准许使用安全标志标识,并予以公告;不合格的终止申办。
6.监督检查
安标国家中心对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持证人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大对重点产品监督检查频次。
[附注]
1.对于申请产品属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需进行工业性试验的新产品,其安全标志申办,可在产品安全性能技术审查和安全性能检验合格的基础上,发放附有产品生产编号的安全标志证书,准许该编号产品使用安全标志标识。
2.对申请产品与申请人所持有的有效期内的安全标志产品属同一管理单元的,原则上只进行产品的差异性技术审查、检验或评审,证书有效期与所持有的有效期内的安全标志有效期相同。
3.对必须在使用现场安装完成后才能进行性能参数检验的大型设备,其安全标志申办,可在技术审查、必要的检验室检验和现场评审合格的基础上,发放附有产品生产编号的安全标志证书,供现场安装使用。待完成现场安装并经性能检验合格后,换发具有有效期的安全标志证书。
首次申办安全标志程序流程图
二、变更程序
安全标志有效期内的产品,其安全标志持证单位(以下简称持证人)的工商注册信息、生产条件或技术文件等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安全标志时,执行本程序。
1.申请
持证人应向安标国家中心提交变更产品安全标志申请,递交申请材料。
2.初审、受理
安标国家中心对持证人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对变更情况进行评估,确定申办方案,与持证人签订申办合同,予以受理。
3.技术审查
对需进行技术审查的,安标国家中心组织实施与变更相关的差异性技术审查。
4.现场评审
对需进行现场评审的,安标国家中心组织评审组进行现场检查和考核。
5.产品检验
对需进行检验的产品,安标国家中心委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授权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与变更相关的差异性检验。
6.终审、变更安全标志证书
安标国家中心对技术审查、产品检验或现场评审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合格的,换发安全标志证书,证书有效期不变;不合格的终止申办。
[附注]
产品取得安全标志后,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被修订、代替且修订内容涉及重要安全性能时,安标国家中心制定贯标方案并组织实施。
变更安全标志申办程序流程图
三、延续程序
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其安全标志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且产品技术文件未发生变化的,执行本程序。
1.申请
持证人应在其产品安全标志有效期届满前3~6个月,向安标国家中心提出产品延续安全标志申请,递交申请材料。
2.初审、受理
安标国家中心对持证人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与持证人签订申办合同,予以受理。
3.技术审查
安标国家中心对产品采用或主要引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有效性、符合性进行审查。
4.现场评审
安标国家中心组织评审组对申请延续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持证人进行现场评审。
5.延续检验
安标国家中心组织实施对申请延续产品进行抽样,委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授权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大型设备因故不能按时完成抽样检验的,可先行延续安全标志,待在规定时间内具备抽样检验条件后,实施相关工作。
6.终审、延续安全标志证书
安标国家中心对技术审查、现场评审和延续检验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合格的,换发安全标志证书,并予以公告;不合格的终止申办。
7.监督检查
对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持证人进行监督检查。
[附注]
根据产品的安全性能特点和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可利用监督检查的结果作为延续安全标志的依据。
延续安全标志申办程序流程图
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矿安标志)益处:
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咨询是鼓励、支持和推进安全科技成果转化及新产品研发应用,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加强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管理。
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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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具实战型、创新型认证咨询综合服务提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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