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概述:
2005年6月15日原国防科工委颁布施行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中规定:“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 2008年3月6日公布,2008年4月1日施行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中规定:“国家对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以下简称许可目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实行许可管理”、“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不得从事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和认证咨询机构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中规定:“总装备部协同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对全国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本行政区域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2009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并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审议同意,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0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4年12月14日公布的《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2号)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2005年5月26日公布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5号)同时废止。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科研生产条件和检验检测、试验手段;
4、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技术和工艺;
5、经评定合格的质量管理体系;
6、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7、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保密资格。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流程:
申请单位需符合要求——提交申请资料给对应的受理部门——审查——审定——批准——告知——领取证书
审批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第15号令)
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科工法[2005]557号)
4、《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目录》
审批对象: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
审批期限:2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 申请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1、法人资格;
2、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相适应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和经济实力;
3、相应等级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认证咨询;
4、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5、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6、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申请从事武器装备总体和系统科研生产的,还应当具有相应的工程组织、协调能力。
● 申请单位需提交的材料:
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五份和电子
版文件。
2、相关证明文件及材料一式二份:
(1)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咨询证书;
(3)保密资格证书;
(4)消防达标文件;
(5)安全生产达标文件或者安全生产评价报告;
(6)环保验收达标文件;
(7)其他辅助证明材料。
● 职责分工:
1、国防科工委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办公室(简称许可证管理办公室,设在经济协调司)负责第一类许可(包括同时申请第一类、第二类许可)的受理工作;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第二类许可的受理工作。
●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有效、规范。
● 本岗位责任人:许可证受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许可范围或者不符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工作指南》要求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单位不受理;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单位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有效、规范的,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5日内作出受理的决定。
二、审查
● 职责分工:
1、国防科工委有关司负责第一类许可(包括同时申请第一类、第二类许可)的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意见;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第二类许可的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意见。
● 标准:申请单位具备法定的申请条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实际、内容准确、完整清晰、格式统一、真实有效。
● 本岗位责任人:许可证审查部门的工作人员。
●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国防科工委《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及时将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报送审定人员。
三、审定
● 本岗位责任人:许可证管理办公室负责人。
●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查的有关规定进行审定,提出审定意见。
四、批准
● 本岗位责任人:国防科工委领导。
●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查标准予以讨论审批。符合标准的,作出发放许可证的决定;不符合标准的,作出不予发放许可证的决定。
五、告知
●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单位审批结果;
2、制发文书完整、准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 本岗位责任人:许可证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
● 岗位职责及权限:对于审查通过予以批准的,制作审批文书并归档,通知申请单位领取许可证;审查未通过不予批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国防科工委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单位相关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