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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

所属分类: 生产许可证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技术要求,并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合格;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在气象业务中使用。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三条:"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技术要求,并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合格;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在气象业务中使用。"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审批(含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审批(含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

  (二)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三)项目编码:42008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三条"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技术要求,并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合格;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在气象业务中使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四条"气象计量器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经气象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的气象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条第三款"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组织必须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并使用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遵守作业规范。"

  (四)《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第十五条"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火箭发射装置、炮弹、火箭弹,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指定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标准和要求组织生产。"

  (五)《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7号)第十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实施"第五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使用许可审批。"

  (六)《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4号)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2、产品定型、生产许可证或者进口许可证批准文件、检验检疫证明及相关材料;
   3、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咨询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产品说明书(名称、型号、规格和主要性能指标);
   5、产品生产、销售、服务体系情况;
   6、由产品归口的检定、检测、测试机构提供的检测报告。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受理机构

  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在建中)。
 

  五、决定机构

  中国气象局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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