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
所属分类: 生产许可证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技术要求,并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合格;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在气象业务中使用。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三条:"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技术要求,并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合格;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在气象业务中使用。"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审批(含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审批(含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
(二)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三)项目编码:42008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三条"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技术要求,并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合格;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在气象业务中使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四条"气象计量器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经气象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的气象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条第三款"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组织必须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并使用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遵守作业规范。"
(四)《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第十五条"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火箭发射装置、炮弹、火箭弹,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指定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标准和要求组织生产。"
(五)《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7号)第十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实施"第五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使用许可审批。"
(六)《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4号)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2、产品定型、生产许可证或者进口许可证批准文件、检验检疫证明及相关材料;
3、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咨询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产品说明书(名称、型号、规格和主要性能指标);
5、产品生产、销售、服务体系情况;
6、由产品归口的检定、检测、测试机构提供的检测报告。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受理机构
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在建中)。
五、决定机构
中国气象局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许适用范围: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管理目录:(含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
一、地面气象观测装备
气温、气压、湿度、风向和风速、降水、蒸发、雪深、雪压、日照、地温、雷电、土壤水分、辐射、冻土、电线积冰、云、能见度、天气现象、海洋气象、交通气象等观测设备注以及百叶箱等附属设备。
注:针对气象观测整套设备,不针对单一传感器。
二、高空气象观测装备
探空仪、气象气球、制氢设备、二次测风雷达、数据接收设备、地面检测设备(探空仪基测箱)、卫星导航定位探空系统、卫星导航定位水汽观测系统、自动探空系统、自动放球系统等。
三、气象雷达观测装备
多普勒天气雷达、常规天气雷达、风廓线雷达、激光雷达和地基微波辐射计等。
四、大气成分观测装备
气溶胶质量浓度、反应性气体、酸雨、大气负离子等观测设备。
五、气象卫星地面接收处理系统
中小规模卫星资料接收设备。
六、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
人工影响天气业务用作业设备:高炮、高炮炮弹、火箭发射架、火箭弹、地面播撒装置、地面播撒冷云焰条、地面播撒暖云焰条、机载播撒装置、机载播撒冷云焰条、机载播撒暖云焰条、机载焰弹下投装置、机载下投式焰弹、机载制冷播撒设备(二氧化碳,液氮)、其他人工影响天气专用作业装备。
人工影响天气业务用储运设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用炮弹保险柜、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用火箭弹保险柜、其他人工影响天气专用储运设备。
人工影响天气专用观测类装备:云微观机载探测设备、云宏观机载探测设备、云遥感机载探测设备、冷云催化剂成核率检测设备、暖云吸湿性催化剂检测设备、其他人工影响天气专用探测装备。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申请条件:
(一)申请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生产许可证,境外组织必须具有进口许可批准文件、检验检疫证明及相关材料;
3、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咨询或者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咨询;
4、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军用标准以及气象业务的使用要求。
(二)同时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2、申请许可证产品属于本行政许可所列气象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管理目录内容(附件1);
3、符合申请条件;
4、申请材料内容齐全,形式(格式、体例、内容)正确,并按要求及时补正申请材料;
5、通过业务技术审查(检定、检测、测试、现场踏勘、评审等),审查结论合格。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许可证产品不属于本行政许可所列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目录内容;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3、不符合申请条件;
4、申请材料内容不全或形式(格式、体例、内容)不正确,并未按要求及时补正;
5、未通过业务技术审查(检定、检测、测试、现场踏勘、评审等),审查结论不合格。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办证周期:
办理方式:
包括窗口受理、经办人审查、业务技术审查、主管处(含会签处)领导复审、主管司领导核审、分管局领导签批、许可决定书函送达、听证、结果公开等。
审批时限:
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业务技术审查(检定、检测、测试、现场踏勘、评审等)以及听证等不计入审批时限。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申请流程:
包括窗口受理、经办人审查、业务技术审查、主管处(含会签处)领导复审、主管司领导核审、分管局领导签批、许可决定书函送达、听证、结果公开等。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益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三条:"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技术要求,并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合格;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在气象业务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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