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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产品生产加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生产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产品生产。没有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产品,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无证生产。
申请范围:
序号 |
产品名称 |
实施机关 |
1 |
建筑用钢筋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2 |
水泥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3 |
广播电视传输设备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4 |
人民币鉴别仪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5 |
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6 |
电线电缆 |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7 |
危险化学品 |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8 |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 |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9 |
化肥 |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10 |
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 |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申请条件:
一、生产场所
必须符合国家生产企业的卫生标准和各个产品的审查细则以及通则;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必须做到工艺合理、设备齐全(对照审查细则)
三、必须的检验设备
必须建立企业自己的实验制度,并具备实验条件,同时必须有相应的检验设备(对照审查细则)和试剂。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抽样检验——材料申报——证书颁发
办理时限:
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其中,产品检验所需要的时间不计在60个工作日内。
证书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