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名录认证咨询概述:
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8号主席令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3条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装备采购条例》规定:装备采购实行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制度,除特殊情况外,装备采购的承制单位应当从《装备承制单位名录》中选择。
《装备科研条例》规定: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对批准立项的装备研制项目,应当在经过资格审查的单位中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择优选择装备承研承制单位订立装备研制合同。
《装备维修工作条例》规定: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应当对拟承担装备大修任务的单位组织进行修理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方可交付部队装备大修任务。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规范(试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计划管理办法》、《装备承制单位名录管理办法》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员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规、制度,进一步对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2006年5月17日,总装备部发布了GJB 5713-2006《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要求》。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工作的依据,主要是总装备部所发布的GJB 5713-2006《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要求》。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制度,开展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工作,是打破垄断,推行竞争,深化装备采购改革的重要举措;是确保装备研制、生产、维修、服务质量和装备合同履行的重要保证;是促进装备承制单位提高综合能力的重要手段。
武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名录认证咨询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无法人资格的特殊装备承制单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与申请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专业(行业)技术资格。
3、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具备与申请承担任务相当的质量管理水平和质量保证能力。
4、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良好的资金运营状况,具备与申请承担任务相适应的资金规模。
5、良好经营信誉:在近三年内无严重延期交货记录,产品、服务无重大质量问题,无虚报成本等违法行为。
6、具有与申请承担任务相当的保密资格等级。
7、总装备部规定的其他要求。
8、《审查指南》规定:非公有制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其中,软件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
武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名录认证咨询审查工作程序:
1、提出申请
一般是先向所在地区的军事代表局(室)提出申请。军事代表局(室)认为该单位符合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申报要求,同意向总部推荐。在获得总部批准之后,军事代表局(室)对提出申请单位进行指导。
2、材料准备
(1)向所在地区的军事代表局(室)索取《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表》。
(2)明确工作部门,确定责任人,准备相关证明材料。这里,我们在准备相关证明材料时,由于时间关系,有两件事情是必须做在前面的,一个是取得军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咨询证书,另一个是取得保密资格认证咨询证书。
(3)指定一个总负责人,对《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表》及其证明材料进行汇总、审查和编辑。
(4)定稿,然后上报。一般是由所在地区的军事代表局(室)代为上报。
3、装备承制单位申报
填写《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表》:
(1)申请单位:企业填写《营业执照》名称,事业单位填写《法人证书》名称,填写内部名称的应加以注明。有正式代号单位填写代号全称并使用汉字。
(2)组织机构代码:填写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内代码。
(3)申请日期:填写提出申请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同意之日。
(4)单位性质:按法人证书填写。
(5)所属部门:直接隶属的上级主管机关,如军工集团、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无上级主管机关的不填写。
(6)派驻的主要军事代表机构或装备采购部门:有军事代表派驻的,填写军事代表室(局)的全称;无军事代表派驻的,填写有订货业务的军事代表室(局)或大单位装备部门的全称。
(7)装备类别:按总装备部发布的《武器装备分类与编码》填写。
(8)承制性质:填写研制、生产、修理或技术服务。
(9)申请单位简介:填写单位组建时间、性质、发展历史、现有规模(资产总量、员工人数、设备数量、占地和建筑总面积、上年总产值和收入总额等)、曾承担过的装备研制、生产、技术服务任务等完成情况(重点填写)、获得科技成果情况、获得各种荣誉情况及其他方面的情况。
(10)注册资金/开办资金:前项为企业法人填写,后项为事业单位法人填写。
(11)经营范围/业务范围:前项为企业法人填写,后项为事业单位法人填写。
(12)组织机构设置:填写单位组织机构图和主要部门的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
(13)技术人员专业分类:按国家专业技术人员分类、行业规定或产品专业分类的有关规定填写。
(14)总体布局与占地面积:有多处位置的(包括有土地使用权的固定场所和签订租用合同的场所)应分别填写。
(15)生产、修理设备和基础设施:生产设备(含工艺装备)填写设备名称、型号规格、精度等级、数量、完好状态、生产厂及国别、生产日期、购置日期、原价值等;基础设施填写实验室、研究室、生产车间的名称、规模、功能;水、电、暖填写保障状况。填写范围自定,可另列表。
(16)检测计量设备:同生产设备。
(17)申办相关的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和产品认证咨询等情况:填写证书名称、产品或业务范围、认证咨询机构、发证日期、证书有效期等。
(18)质量管理水平和质量保证能力:填写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通过认证咨询、认定注册情况;其他质量活动情况,如质量管理效益型企业、QC小组评比活动。
(19)财务资金状况:填写上年年底的、经过审计或审批的会计报表中的数据。
(20)经营信誉:填写近三年交货(列表填写产品名称、合同编号、合同签订时间、经费数额、数量、交货日期、实际交货日期或延期交货原因)、产品和服务质量、产品报价情况;依法纳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参加社会信用评定的有关情况。
(21)保密资格:填写开展保密工作情况和保密资格认证咨询的时间、等级、证书有效期。
(22)军方要求的其他情况和附件目录:按军方要求填写,附件目录按本标准规定的证明材料顺序填写。
(23)填写要求:
a)申请表内填报的内容以及所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
b)所附证明材料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c)纸面不敷时可另加页;
d)表格用A4纸填写后必须打印,并提供电子文件;
e)申请表封面须加盖单位公章。
4、由所在地区的军事代表局(室)进行初审
a) 申请表内填报的内容是否真实有效;
b) 所附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有效,并与申请表内容一致;
c) 所附证明材料是否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d) 证明材料的纸张规格、打印、装订、用印和电子文件是否符合上报要求;
e) 其他要求。
5、由所在地区的军事代表局(室)报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材料
6、受理部门列入审查计划
(1)审查准备
(2)申请单位注意事项
7、进入初审
初审工作,通常由总部的各个军事代表局负责实施。
(1)发出初审通知书
(2)进行文件审查
(3)进行现场审查
(4)当场宣读审查报告及其审查结论
(5)提出不符合项,要求申请单位进行整改
(6)由所在地区的军事代表局(室)对不符合项的整改效果进行验证
8、整改验证与审查报告上报
9、进入正审
10、审查合格的单位纳入《装备承制单位名录》,颁发铜牌